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知识,包括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非常的严格的,一般来说车辆的年度检验商户转籍,技术检测维修保养都是必须要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时的进行车辆年检,只有这样才可以正常的上路,当然对于汽车保险的购买来说,我们也应该多去投保一些险种,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分担风险,一般来说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险,这样就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生活了,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
个人建议:

当然如果车辆发生故障的话,一定要及时的维修才行,特别是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都是必须进行修复之后才可以上路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这一点。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队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确保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制度
1、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及厂区、港区、堆场、仓库的有规定,不超速行驶和乱停乱放。如造成车辆被扣或被盗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并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驾驶员要保持精力充沛和清醒的头脑,谨慎驾驶,全面了解车辆的性能“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如因司机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3、司机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转借他用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或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而造成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司机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罚款500元人民币,因病不能上班,又未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公司予以辞退。
二、机械安全
1、司机出车前和行车途中,必须检查车辆的机油,水,轮胎气压和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轴,螺丝等是否安全。无误的情况下方可行车。
2、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排出或向车队长报告,以免造成车辆损坏。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3、适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台车的车况。包括保养的部位、时间,保持车况良好。
4、司机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冷车起动时严禁轰大油门,应怠速运转3.5
分钟。行车中,尽量避免急加速,急刹车,打死方向等不良行为,减少车辆磨损、降低车辆消耗。
5、车辆损坏经查明属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司机必须承担全部维修费和车辆的误工费。
6、随车的主车拖板证件以及港运通,司机需认真保管好。如有遗失除责令其赔偿外,另处以
500元罚款。司机下班后,必须锁好方向锁,关闭电闸。确认停车位置安全方可离开。当天,当班的闸口票油票必须全部交清,如有遗失从司机工资扣除。
三、事故处理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司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车队长报告,保护好现场,查清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做到出车检查进厂检修。按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未接受处理不放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工厂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含厂区外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作业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安全技术要求
2.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2.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2.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2.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2.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2.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2.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2.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2.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2.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2.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2.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2.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车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公司、用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3.4.车辆事故记录。
3.4调度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调度部及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主管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3.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以车代步。私自以车代步者,加重处罚。
4.安全技术检验
4.1公司用车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4.2调度部、安全部在用车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调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4.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调度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罚则
5.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调度部、安全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5.2对在检查工作中****,****的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6.附则
6.1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监督实施。
6.2用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6.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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