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_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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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校园安全条例有哪些
校园安全十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确保校园平安,避免安全事故,特作以下规定:
1、学院不支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购买摩托车和助力车,违法购买、使用的安全责任自负,严禁“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2、师生出行请走人行道,不要横冲直闯、追赶打闹,保持有序行走。
3、严禁在校园马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和租赁双人自行车玩耍,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4、为确保自己和他人健康、卫生,严禁师生在学校内饲养宠物、叫外卖进学生寝室及在学生寝室内聚餐。
5、倡导学生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严禁通宵上网、酗酒等。
6、注意安全用电,掌握用电常识,禁止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用电。
7、现金、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学院历来不统一联系、安装保险柜,自行联系、安装的责任自负。
8、雷雨天气时,不要在树下、屋檐下躲避,以防触电和高空坠物。
9、理性上网,不要轻易上当受骗,不要购买推销产品。
10、教职工车辆在校园内应低速行驶,规范停放。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_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十一条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我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应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审查,严把安全关。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及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外单位来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公益劳动及由院属各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若
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教室、实验、训练场所、机房、图书馆、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按学校紧急事件预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凡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学生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及时交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者,由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在校内正常学习和生活或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私自在宿舍容留外来人员住宿,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宿舍私接、乱挂电源、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若一经发现将没收违章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第二十九条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宿舍、楼道、教室、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打闹,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第三十一条私自存放或携带铁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与校外社会人员勾结来校挑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私自在学校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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