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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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1.食堂操作间加工要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卫生需要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一步一把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卫生监督员对每餐实际就餐人数、食谱、时间、留样、检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每种食品餐前留样不少于100g,并保存于专用冰箱冷藏时间48h备查。

2.餐具用过每天必须清洗,做到一刮、二洗、三过清、四消毒、五保洁。每餐查看餐饮具消毒记录,严格控制餐具摆放餐桌时间,应控制在餐前30min内摆台。
3.食堂的内外卫生必须做到一餐一打扫,每天清洗,每周必须做到一个大扫除。
4.食堂员工必须做好健康检查,有健康证,凡有患传染病一律不得参加和接触食品。食堂要有防蝇、防鼠等措施,严防生物污染。
5.组建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卫生监督小组成立专门的饮食卫生监督小组。讲责任落实到人,对各操作环节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6.操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整洁,必须佩戴口罩、手套、厨师帽,统一着装,严格规范要求。操作前、加工熟食前用流动水洗手、消毒。
7.凉菜间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凉菜间严格无菌操作,操作人员工作入内前必须二次更衣,浸泡消毒双手,刀具、砧板、案台及空间应该提前30min消毒。冷菜制作完成后应在3小时内食用,瓜果应清洗消毒后进入凉菜间。
8.卫生监督员每餐进行现场监督,对加工的每道菜随时进行感官检查,要求蔬菜菜叶浸泡30min以上;装饰用的围边菜和水果清洗消毒;生熟容器、砧板、刀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的标志;禁止成品、半成品、原料混放,冰箱有明显分别存放标志,水产品、蔬菜、肉制品分池清洗。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什么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卫生管理、食品的采购和贮存、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等。
法律依据: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国家对食餐饮服务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食餐饮服务行业实行的是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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