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法律主观: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问题,下面由网周记网(www.zhoujiwang.com)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企业法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退还诈骗金,不影响诈骗罪的既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什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对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掌握在情节严重的5倍。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逃避**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信用卡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并把打击重点定为使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商户。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因此本条第二款把套现金额、逾期未还金额、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掌握在情节严重的5倍。
冒用他人信用卡意思是“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
一、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持卡、签名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的一项基本制度,《**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二、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根据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为两种:
1、一种是行为人在营业员的协助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里消费或**营业柜台前取款和转帐;
2、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机器上自助地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和转帐、行为人在网上**对他人的信用卡帐户进行转帐。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