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贩卖判刑标准新规定
法律分析:**卡贩卖判刑标准:倒卖**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贩卖自己的**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情节不恶劣的话是不会被判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