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批准,由中国境内**(包括国内**和境外...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未经中国人民**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卡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发卡**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